党建思政

福建师范大学党校法学院分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试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09浏览次数:1882
  1. 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加强党风党纪的规范力度,有效地提高党校培训的教育教学质量,努力营造党的先进性学习的氛围,根据《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校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1.教学管理:

    1)学院分党校应按照学校的党校教学任务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开班一周前报送学校党校备案。

    2)成绩计算:对学员的考核采取结业考试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结业考试成绩占70%,平时考核成绩占30 %,平时成绩包括考勤情况、学习笔记、心得体会等。

    3培训结束后,由学院分党校统一出卷,组织学员参加结业考试。并结合校党校抽考情况,对于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颁发《结业证书》,需重新培训。

    4)根据学员平时考勤、上课表现及考试成绩,将开展优秀学员评选活动,在培训班结业考试超过90分或者在校党校抽考中成绩超过80分者,评为优秀学员,在发展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5)培训班结束后,学院分党校须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送工作总结和学院成绩合格名单。对应教学计划,总结培训班实施情况、实际教学效果、学生反响及存在问题等。

    2、教学秩序:

  2. 学员要按时参加党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3. 实行请假制度:学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者,须提前向各年级辅导员审批并报党校负责人备案后方有效。请假未获批准或未请假擅自离开,一律以旷课处理。无故旷课一次者或者请假两次及以上的,按放弃本次党校培训处理。

  4. 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由组织部相关人员负责点名,做好考勤记录。培训结束须将考勤情况汇总报党校负责人。

  5. 培训期间,学员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上课时应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得嬉闹,不准看与培训无关的书籍,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行为。

  6. 学员参加党校结业考试时,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杜绝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

    二、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质量,根据《福建师范大学考场规则》制定本考试制度的规定:

    1. 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采用闭卷的形式。

2. 学生应试时应携带有效证件(如学生证或者身份证),以备查对。非应试学生不得进入考场。
3. 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开考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出考场。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前向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补考,否则以缺考论处。
7. 严禁考试作弊。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作弊:
1)夹带、偷看、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如利用手机上网查询答案;或者与考场内外任何人士通讯或试图通讯的行为;
6)由他人冒名参加考试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个人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考生如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的,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成绩无效,且在学期间不得报名积极分子培训班。事后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在全院通报批评。
以上规定,作为福建师范大学党校法学院分党校的管理制度,由中共法学院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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