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师大学工〔2020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助学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助学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闽教学〔201921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部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助学申请的学生,按一定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确定其是否享受助学资格,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助学政策和实施学校助学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学院、学校民主评议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评价体系,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与职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等。

(二)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认定工作。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学院应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助学工作学生干部等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按班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且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均应是非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  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助学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真实情况,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情况,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情况,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情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情况,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和困难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以学校向学生实际收取的金额为准;月基本生活费用以福州市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五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评审认定、复核认定等。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将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信息比对,确定政策兜底类学生名单。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福建助学 APP 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审认定。学院组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复核认定。学校及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不定期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予以认定。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认定与复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初,学校统一发布认定工作通知。各学院需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下载并注册登录“福建助学 App”,如实填写个人资料,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无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福建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三)认定与复核。学院按“福建助学 App”流程,对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从在校表现、日常消费情况等方面,审核学生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组织民主评议并计算排名差异。学院学生资助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对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至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最低指导线进行分档,初步形成助学对象名单及档次,下发各学院。学院对排名差异异常的学生进行访谈核实,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并对异常状态进行调整,无异议后,将复核结果上报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四)结果公示。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送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批确定,并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个工作日。如有异议,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予以答复或予以复核调整。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复印件提交一份到学校学生助学管理办公室归档。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科学制定助学计划。每学年认定结束后,各学院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项目和名额进行统筹,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做到保障性助学与发展性助学相结合、重点助学与全面助学相结合,切实有效地帮助每一个符合助学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助学情况实行系统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

第十五条 强化资助育人工作。各学院要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重点加强资助育人工作,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提升学生综合能力。加强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项技能提升培训和公益服务活动,教育学生优先选择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资助形式,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大爱氛围。

第十六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户调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查,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对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并在寒暑假社会实践组建实践小分队到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实地走访查看。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资助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视情况追回已发资助资金,并在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的记录;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未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者;

(二)平时具有明显超出一般学生平均消费标准、具有铺张浪费等行为者;

(三)经学校和学院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闽师学工〔201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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